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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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犯罪时间、地点

[考点提要]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下列关于犯罪地点在刑法中的作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法专-24)[9]

A.犯罪地点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B.犯罪地点是犯罪的选择构成要件

C.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D.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解析]一般而言,犯罪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犯罪地点不是所有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刑法把地点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要件。例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就把“禁猎区”(地点)、“禁猎期”(时间)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规定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使用特定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才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在某些犯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法定量刑的情节。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第263条规定的“入户抢劫的”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地点会影响量刑,如在大庭广众之下侮辱他人的量刑就比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侮辱他人的量刑重一些。因此,选项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