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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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自然人

[考点提要]此考点每年必考。自然人是民事主体的一种。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有三,即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监护。权利能力中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尤其重要。监护中的重点是监护的类型。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外出务工多年无音讯,经其配偶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丁的1万元,后乙与丙组成家庭。一日甲返乡,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2019-专-25)[52]

A.甲乙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B.乙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C.乙丙婚后,丙可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

D.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

[解析]《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撤销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不能恢复的两种情形是,配偶再婚或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本题中,由于配偶乙已经再婚,故不能再恢复婚姻关系,乙丙的婚姻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故A、B选项错误。丙代甲还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论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恢复,都不影响丙向甲主张偿还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甲乙系夫妻,1998年5月儿子丙出生,2017年10月甲与侄子丁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丁担任甲的监护人,一年后甲丧失行为能力,其好友戊表示愿意担任甲的监护人,并得到居委会同意。此时甲的监护人是( )。(2019-专-24)[53]

A.乙 B.丙

C.丁 D.戊

[解析]《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据此,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主设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理论上称为附条件的委托监护。通常是在没有委托监护的情形下才按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C选项正确。

3.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专-21,2018-法专-11)[54]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解析]《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据此,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离开原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除就医外,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本案中,李某户籍迁往乙市尚未落户,但由于其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至2015年10月已经超过1年,丙市是其经常居住地,故应以丙市为李某住所地,其间虽在外就医,住所地不受影响。故C选项正确。

4.某高校学生甲乙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乙投篮球时将甲的头部砸伤。甲的损害应由( )。(2016-专-31)[55]

A.甲自己承担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该高校承担全部责任 D.高校与乙共同承担

[解析]本题中,甲乙共同参与打篮球的运动,在运动中造成自己的伤害,应当自负其责。在运动中,乙投篮的行为,对于甲的损害,无论从行为违法性还是从主观过错的角度看,都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故A选项正确。需要补充的是:如果乙投篮造成参与运动之外的他人损害,则通常需要乙承担责任。

5.甲为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是( )。(2016-专-23)[56]

A.免除丙欠乙的1万元债务 B.撤销乙患病前低价卖给丁的合同

C.用乙的存款为乙支付医疗费 D.为防止乙出门用铁链将其锁在家里

[解析]《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因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6.甲系精神病人,有亲属如下:母亲,75周岁,瘫痪在床;弟弟,48周岁,工人;儿子,20周岁,在校大学生;女儿,17周岁,无业。甲的监护人应为( )。(2015-专-24)[57]

A.甲母 B.甲弟

C.甲子 D.甲女

[解析]《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此,配偶、父母、子女与近亲属均可做监护人,但是,当没有争议的时候,就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监护人。本题中甲没有配偶,母亲和女儿没有能力,儿子已经成年,应当优先于作为近亲属的弟弟作为监护人,故C选项正确。

7.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周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小孩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 )。(2015-专-25)[58]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乙单独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委托监护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委托监护之后,原则上监护人责任不变,当受托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受托人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去打麻将,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新法分析,本题无答案。为何不能选D选项乙承担补充责任呢?因为,补充责任是第二顺位的责任,本题的受托人过错责任,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与监护人责任没有顺位。

8.16周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交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2014-专-22)[59]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民法典》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劳动收入,是靠自己的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获得持续收入作为自己生活的经济来源。本题中,史某获得10万元,并非劳动收入,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B选项正确。

9.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2013-专-22)[60]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解析]《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据此,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证明最优先,可以推翻上述记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先参照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户籍或其他有效的身份登记记载。此题,按照《民法典》规定,无答案。

10.10周岁的小学生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的是( )。(2013-专-23)[61]

A.在自动售货机上买零食 B.接受学校对三好学生的物质奖励

C.将自己的200元压岁钱送给同学 D.写了一篇文章并发表在校刊上

[解析]在作为法律事实之一的行为中,唯有法律行为方有有效无效之评价。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和纯获利益的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进行任何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A选项是属零用钱行为,属于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有效;B选项学校发奖,非属法律行为,无所谓有效无效。D选项是事实行为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因为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自创作完成之日,立即获得著作权。C选项中,是作为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超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范围,无效,故C选项正确。

11.甲乙结婚多年。某日,甲外出后失踪,乙四处寻找仍无结果。五年后,乙欲与丙登记结婚。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3-专-24)[62]

A.乙、丙二人可以直接登记结婚

B.乙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C.丙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待法院宣告甲死亡后再与乙登记结婚

D.乙可以起诉请求与甲解除婚姻关系,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再与丙登记结婚

[解析]本题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乙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待法院做出死亡的宣告后,可以再结婚,不构成重婚。但是,在甲下落不明期间,乙也可以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对于甲可通过公告送达离婚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乙也可以与丙结婚,故D选项正确。在一方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能直接结婚,A选项错误;B选项排除了通过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错误。C选项中,丙不是甲的利害关系人,所以不能宣告死亡,错误。

12.小文系儿童影星,片酬颇丰。其父甲的弟弟乙生活困难。甲征得小文同意后,不顾小文母亲的反对,将小文的5000元片酬以小文的名义赠与乙。甲处分小文财产的行为( )。(2013-法专-12)[63]

A.有效,因为甲已征得小文同意

B.有效,因为甲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

C.无效,因为小文母亲反对

D.无效,因为甲处分财产不是为了小文的利益

[解析]《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只要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一律无效。故D选项正确。

13.某童星15周岁,其演出收入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该童星未经监护人同意独立实施的下列行为中,有效的是( )。(2012-专-22)[64]

A.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姓名 B.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C.购买价格为2万元的摄像机 D.接受10万元现金的赠与

[解析]15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仍不能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A、B、C三项行为均超出15岁的人的年龄智力范围,不能直接有效。D选项中的赠与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故D选项正确。

14.监护人有权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情形是( )。(2012-专-23)[65]

A.发生经济情况 B.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C.经被监护人同意 D.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同意

[解析]《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在为了被监护人利益时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B选项正确。

15.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2010-专-32)[66]

A.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

B.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2年

C.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4年

D.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4年

[解析]《民法典》第46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题中,飞机失事属于意外事件,故A选项正确。

16.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6年。根据法律规定,其配偶( )。(2010-法专-21)[67]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只能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解析]如果失踪人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申请。不过《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据此,如果两者均有人申请的,法院优先宣告死亡。据此,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婚姻法》中,父母应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包括( )。(2020-专-49;2020-法专-29)[68]

A.上高中的子女 B.上大学的子女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解析]根据民法规定,除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外,未满18周岁的子女通常为未成年人。高中生通常未满18周岁,大学生通常已满18周岁,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不是未成年子女,D选项是未成年子女,故A、D选项正确。

2.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2017-专-46,2017-法专-26)[69]

A.甲所欠税款 B.甲所欠债务

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 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解析]《民法典》第42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A、B、C、D选项均正确。

3.甲(8周岁)名下有一套房产。下列人员中,在处分房产时可以成为甲的法定代理人的有( )。(2015-法专-26)[70]

A.甲的父亲 B.甲的祖父

C.甲的舅舅 D.甲的继母

[解析]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可能作为监护人的主体,均有可能作为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甲的父亲、祖父均可作为监护人,故A、B选项正确。甲作为未成年人,与其继母会形成抚养关系,基于此可以产生拟制的法律关系,故D选项正确。甲的舅舅,属于其他个人,在没有自愿表示愿意担当监护人时,是不可能作为监护人的,故C选项错误。

4.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5年。下列人员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为失踪人的有( )。(2015-专-46)[71]

A.甲的妻子 B.甲的姐姐

C.甲的债权人 D.甲的外祖父

[解析]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民法典》没有规定,依然适用原来的规定。《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A、B、C、D选项均正确。

5.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2010-专-31)[72]

A.7个月的胎儿 B.满月的婴儿

C.会画画的猩猩 D.被诽谤的死者

[解析]《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出生之前与死亡之后一般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在特定的情形下视为有权利能力。猩猩不是民事主体,不可能有权利能力,故A、B选项正确。

三、主观题

1.简述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2020-专-53)

[答案]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是: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个人房产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20万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清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1)2013年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2018-法专-38)

[答案与解析]

(1)甲乙均是。

《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据此,只要父母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法定情形,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的存在。双方约定丙跟乙共同生活,只是关于监护职责履行的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监护人的地位。

(2)无权。

房屋是甲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甲乙约定了在离婚后将房屋过户给丙,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2013年甲将房屋卖给丙的行为是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订立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买卖合同有效。此时乙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基于协议的内容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3)没有。

因为甲戊结婚的时间是2013年9月,甲的借款发生在8月,属于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债务人甲的配偶戊没有偿还的法律义务。

(4)乙丙丁戊均有权。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据此,当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本案中,戊作为甲的配偶有权申请。丁作为甲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丙作为甲的子女,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不过由于是无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乙代为行使权利。乙已经与甲离婚,但是,甲违反了与乙之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给丙的约定,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乙是甲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2016-专-53)

[答案][73]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表现在: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按照《民法典》,申请宣告死亡,没有顺序的先后。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