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 哪些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
关于必须招标投标工程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至此,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与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限缩了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将原规定中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删除,将原规定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删除,避免造成适用中的扩大。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是不属于前两类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必须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为明确此类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国家发改委又制定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18年6月6日起施行。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在上述两类建设工程之外,下列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属于上述三类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如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如果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金额标准,也必须招标。
上述三类必须招标的工程中,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三类,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造成争议的原因有二:一是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范围较广。其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2018年《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大幅限缩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范围。目前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均在2018年6月之前。如果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些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签订时的规定,则部分按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因没有招标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按鼓励交易、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由于目前的政策环境已经发生改变,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这一问题是规则过渡期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问题将不再突出。二是不同的人对于招标投标制度的功能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发包人利益,使其能够以最优越的缔约条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对于涉及国有资金和国际资金的项目,要防止行为人道德风险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信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第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第二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者都涉及国有资产和国家信誉。第三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类项目多数仍会涉及国有资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制度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维护,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社会公众或众多消费者权益,因此商品住宅、宾馆、商场等涉及社会公众或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建设工程都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对于这一争议,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不宜将公共利益泛化,二是不宜将招标投标制度的功能不当地扩张。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于如何细化相关规定的问题,该条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