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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承销
(一)承销方式
公司债券的发行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20]。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有承销公司债券的资格,只有获得了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有承销公司债券的资质。
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包括包销、代销两种方式。包销分两种,一种是全额包销,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股票,然后再向投资者发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另一种是余额包销,承销商(承销团)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债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债券由承销商负责,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销售,在承销期结束时,如果债券有部分未销售的,要将未售出的债券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从法律关系上看,在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包销和承销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包销体现的是一种购销关系,而代销体现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无论是包销还是承销,最终体现的都是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会对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中介机构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级机构等。其中承销商主要帮助发行人完成债券发行、认购以及向其他结算成员进行分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上述中介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