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哲人境界
江平先生在《律师文摘》的创刊卷首语中更详细地说明了律师的哲人气质:律师应属于哲人的范畴,哲人并不仅仅指哲学家。哲人者,以真智慧给人以启迪、帮助,指点迷津。哲人者,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吐语、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位。律师应当多一点哲人的气质,少一点商人的习气。
这段话,不仅是江平先生对律师的寄语,也是其作为法学泰斗对律师寄予的厚望。
律师,是一个内外兼修的职业,坚持“修行”,便会有独特的气质,或称为独特的职业气质。哲人,即智慧卓越的人、崇尚智慧的人。在法学和哲学上著名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即为典型代表。张思之先生也呼吁,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立场。
两位前辈所说的律师的哲人气质,在西方体现得极为明显。代表人物如:
耶利米·边沁是英国法学家、哲学家、伦理学家,自由主义学说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13岁进入牛津大学学法律,16岁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事务,后转而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格劳秀斯,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1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议会律师。
霍姆斯,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士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
这些法学家、哲学家均有从业律师、法官的经历。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法律思维应以哲学思维为目标,或者说,最终的归宿就是哲学思维呢?
无论是否能给予肯定的答案,毫无疑问的是,法律职业必然是智慧职业。当律师一生阅尽形形色色的个案,深刻地理解了这些个案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反映后,一定会有深度的思考,而那闪闪的思想火花,就是点燃未来进程的星火之源。
律师的哲人气质从哪里来?
张思之先生说“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使命、职业良心与社会主义之中”。张先生此语,从本文探讨律师思维的角度来说,那就是律师的思维还是一种综合思维,正是这种丰富的思维内容,养成了律师的哲人气质。哲人的气质是哲人的自然表现。研究哲人的成长,无不是博览群书、深入实践、深邃思考。其不仅散发着思想的光芒,而且外露着无法抵挡的人格魅力。总而言之,哲人气质,是内在修养的外现,是由内而外的思想喷发,是一种思想成熟、睿智练达之美。
江平先生、张思之先生、田文昌律师……都是中国的法律哲人。
在律师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何去多家律师事务所对比挑选律师?这是因为委托人对委托何种律师有自己的评判标准。他们会从律师给他们的印象、律师的谈吐、对问题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回答是否敏捷等各个方面来选择自己认可的律师。互联网时代,委托人对律师信息的获取更加快捷简便,如果不加强自我修养,认识不到市场对律师的需求,还停留在“酒香不怕巷子深”“介绍案源”的思维,那么,律师的发展无疑将会因自身原因而受到限制。
一位思想睿智、谈吐不凡的律师,无疑将极大地吸引当事人的注意,让他产生好感。如果通过交谈,当事人认为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对他委托的事务具有哲人般的洞察能力,自然会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于这样的律师。
当然,笔者不是说当事人是“以貌取人”,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那也太低估了委托人。但绝不能否认,哲人气质那难以阻挡的魅力以及它对信任的唤醒能力,决定了委托人是否能够将自己可能一生才遇到的一件事,交给他信任的律师处理。
在这一点上,绝对不要认为委托人寻求法律服务是在随意挑选一件普通商品。律师有律师的思考方法,但新时代的委托人更有他独特的慧眼。
哲人气质的形成,不是表演、不是模仿,而是天然,是修养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专属于个人的气宇。而要想如此,必然要注重修养,如江平先生所言“具有很高的文化教育修养,言谈吐语、待人接事均有相当的品位,而不是市侩习气、拉帮结派,整日忙于应酬、饭局,流连忘返于市井之中。律师应当多一点哲人的气质,少一点商人的习气”。
笔者认为,律师的哲人气质,来源于律师对自己职业的敬与爱,来源于对历史厚重的中国之法治振兴的自信与激情,来源于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诚信,来源于秉烛夜读、博览集思,来源于夜深人静时,那份仰望繁星孤独的沉思……而这一切,都是律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在驱动。
哲人思维是对传统思维的超越,是律师智慧的至高境界。秦甫在《律师全能思维方略》中说,“传统思维仅能肤浅地、简单地提示案件的表象以及办理案件的常规性思路轨迹,而全能思维(创新思维)不仅能够揭示案件的本质和案件办理的常规性思路,而且能够提供新的、具有应变能力的思路和方法。它可以使律师突破各种自然极限和人为设置的认识路障,起到事半功倍的功效”[13]。
秦甫先生说的“全能思维”,笔者表述为“综合思维”。
狭义上法学不是哲学,但谁都无法否认,法学又必须以哲学为指导。前述那些西方的法学家,他们的大脑里一定还住着另一位哲人。法律事务往往有其产生的极其复杂的背景,案件信息量大,证据材料繁杂,如何从这些杂乱无章的表象中抽取出事物矛盾的质点,检验着律师思维的能力。只有对事物的矛盾有本质的认识,找到了焦点或症结所在,才能做出最佳方案。这往往就体现在法庭上的“争点”“焦点”上。这种捕捉焦点与争点的能力,其实就来源于哲理的深度思考养成的预判能力。
梁慧星老师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思维,他是从律师思考的依据是法律概念的角度上说的。[14]周吉川所著《律师如何思考:民商事案件思维与诉讼策略》中提到了思维的规范性问题。“律师工作是否有保障其基本质量的规范性?我们常看到更多的是行为上的规范性,却很少看到思维上的规范性。然而,只有在思维上具备规范性,才能保证和提升行为的品质,才能更好地体现律师专业服务的价值。”他感叹,很少有人(包括律师以及有关培训律师的机构)去关注律师办理案件的思维过程。[15]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不仅要以思维的规范性来促进行为的规范性,还要强调自觉的思维的哲学性,即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思维应以一定的哲学理论为指导,而不是局限于“自然思维”“个性差异”,哲人境界应是律师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说,律师不仅要有独到的思维方式,还要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
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派哲学家被认为是西方最早的哲学家。不管他们认识世界的方式是否正确,可他们的想法有别于迷信的原因在于:这些哲学家是以理性辅佐证据的方式归纳出自然界的道理。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哲学的讨论范畴,他们提出了有关形而上学、知识论与伦理学的问题。某些现代哲学家认为,直到今日的哲学理论依旧只是在为他们三人做注脚而已。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人都是由于惊奇而开始哲学思维的。一个感到困惑和惊奇的人,便自觉其无知。
黑格尔认为:哲学是一种特殊的思维运动,哲学是对绝对的追求。“哲学以绝对为对象,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从现代哲学家认为哲学理论仍还徘徊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哲人思考之中,到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都强调的“哲学思维”“哲学是一种特殊的思维运动”,启示我们:律师在具体的实务中的思维,应当从传统思维向自觉的、特殊的哲学思维、辩证思维努力,或者说,在律师思维的品质追求上,中国律师业有着广阔的空间。
律师之所以要有哲学思维,是由律师的职业特性所决定的,而且,哲学思维应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应有的品质。律师的职业决定,律师所接受的法律事务委托,均事关罪与罚、民事责任的承担等直接决定着委托人命运的事项,如果律师对这些事项仅有肤浅的认识,是难以承担重任也难以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托付的。所以,这就要求律师应具备对特定委托事项思维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洞察特定事项背后的成因,找到事物的本质问题,找到解决矛盾的关键点,从而,应用法律做出委托人期待的结果预测。而这种思维活动,必然离不开哲学认识论的指导。
在此,梁慧星老师有过专论。“对一些疑难案件,一些可疑的案件,一些反常的案件,一定要进行‘实质判断’”[16],不能仅看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一定要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它的实质。其实,这就是哲学思维所要求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只有对案件的本质有认识,律师才能形成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提出的主张能否实现的判断。
比如,在某些新型案件中,律师分析了事实、检索了法律、提出了论证,但这只是一个基础的层次,还有待于研究:对于新型案件,法官会采取何种价值取向?该新型个案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何种影响?如果律师的思维达不到这个高度和广度,只局限于基础的认知层次的话,那么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会事与愿违。
在律师实务中,律师的哲学思维所应有的作用可以如此概括:对法律事务能够探寻规律性的认识并实际应用法律,找到符合法律预期的处理方案。
笔者认为,律师的哲学思维应当具有如下品质。
首先,要有综合的、辩证的思维。综合的,是指要考虑个案中尽可能多的因素,分析对事情具有影响的各个方面,对任何事物都应在对立中又统一,一分为二地看待,反对片面性和绝对性。哲学思维本质上是一种不盲从权威的批判性的反思。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在自我的否定中实现的。不盲从,才能体现创意,正如不同的律师绝对写不出完全相同的辩护词一样,盲从权威是一种自我束缚的教条主义。这符合辩证法的要求,即对立统一规律。时刻想着对立的一方,解决与对方的对立,让法官的观点统一到自己一方来。听起来很拗口,但事实上的确如此。例如,笔者代理原告,是与被告的对立。这种对立最终要统一到法官的裁判文书中,但裁判文书会支持谁呢?所以,要分析对立的主要矛盾,并化解这个矛盾,以促使法官采信己方的证据、接受己方的理由,从而结束与对方的对立,达到矛盾在胜诉判决中的统一。研究对手、分析对手,研究矛盾、分析矛盾是诉讼技能发挥的根本要求,而这正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辩证要求。
法律上的争议,就是矛盾的体现。而考虑相关因素的范围越广,越有利于排除不利于自己的矛盾。这种不断摄入相关因素,不断反思自己论证的过程,就是否定之否定的思维检阅,这是思考的深度、精度、广度的体现。
其次,要有创造性的思维。律师的哲学思维有依赖经验积累的因素,但又不完全靠经验来引导。律师是实务性的职业,不断地积累各种办案经验,势必会对遇到相同事项的思维产生影响,但把过去的、一时成功的经验作为绝对真理照搬套用,显然过于机械。所以,这种建立在经验之上,又必须摆脱经验误导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具体事项具体分析。
正如我们国家没有判例法一样,尽管有些案件案情“类似”,但既往的判例不能成为律师要求法官照此判决的依据。虽然有了指导案例,但也只是指导或参照,并不是“依据”。所以,律师思维的创造性就在于针对个案,提出符合该个案的观点,这就要求律师的思维具有独创性,在一般与特殊、普遍与个别间寻找立论的根据。
总的来说,哲学思维的功能或根本作用在于给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理性思维模式,并提出了“本质”认识的思维要求,能培养和锻炼人的思辨能力,从而使律师在具体的事务中形成职业性的敏捷思维习惯,对法律事务有特殊的思维方式,认识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解决特定案件的方案具有哲学基础,而这正是律师思维成熟的标志。
一旦具有了哲人思维,律师的哲人气质也就如影随形,律师的形象、能力也就达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