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律师一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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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言

要写出一本书,笔者深知需要知识、智慧、经验和耐性的积淀,从春之幼苗到秋稻飘香,成熟一定要经过岁月的煎熬。

这是一种淡泊的修行。

16年的律师从业经历,让笔者更深刻地理解了什么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

当这部书渐成体系,并将部分文稿交给赵宏、黄会丽编辑的时候,仍惴惴不安。因个人水平有限,的确无法达到“写出水平、超越水平”[1]。更何况,律师队伍里本就高手云集,下笔自然觉得压力满满。但笔者相信,知识除了可以从书本得来,还一定来自实践。16年的执业积淀和不断的思考,有些感悟的确能够达到厚积薄发。勤能补拙,笔者以不断的精雕细琢,尽量不贻笑大方。

在书稿将成之际,笔者先是得到黄会丽编辑的鼓励和耐心指导,后又得到赵律玮编辑的精心指教。赵编辑发来的《返稿意见》背后是艰辛的付出。有如此负责的编辑修正错误,实为人生之幸,笔者心怀感恩。

笔者为何要写这本书呢?初衷是,从实务的角度抽象地看律师职业,它是一项以智慧驱动的事业,不仅要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律师的工作,而且还能给刚从事律师职业的同人们以启示,律师思维与论证是内外双修的功力。

比如,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最后的篇章》中,讲了一个故事:凯恩斯到布雷顿森林参加货币会议,只有秘书陪同,他的美国朋友问他:“你的律师呢?”“我没有律师。”凯恩斯回答。

“那谁替你思考?”

丹宁勋爵的故事,仍具有现实意义。法治社会,没有律师,谁替你思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假如凯恩斯带了律师,这位律师会如何思考?能否胜任代替凯恩斯思考?

毫无疑问,我们不得不考虑律师能否胜任的问题。

15年来,笔者遇到了各行各业的委托人,但从未有过任何一位委托人,对律师能背诵法律条文的本领大加赞赏。委托人认为,律师知法,这是最根本的要求。相反,委托人对于律师分析他所委托的事项的能力却极为赞赏。当律师对委托人的事项条分缕析,解开了委托人在法律上的疑惑的时候,也正是律师取得信任之时。

这正说明,律师真的不只是掌握法律就能胜任的职业。基于这样的思考,笔者找到了本书的体系。

律师思维,属于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2]尽管律师思维属于“法律思维”,但笔者认为律师思维一定还具有自己的特质。因此,如果把“涵摄”作为法律思维的内核,那么,笔者试图解释律师职业中的“涵摄”[3]。也就是说,当不同的律师为凯恩斯提供服务的时候,能否得到同一结论?能取得同一结论的那部分思维,是否遵循了同一的思维路径?能否抽象出共同的思维模式?

“律师思维”一定是一个尚待开垦的理论田野,会有更多的人在其中耕耘,并收获硕果。

事实证明,思维的差异性会导致对于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将律师思维的“涵摄”分解成“符合”和“分离”。符合,是指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是相符合的;分离,是指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并不符合,而是分离和排斥的。通过对涵摄的细化,展开分析案件事实、建构小前提等律师实务的研究。

关于“符合”,沈志先先生主编的《法律方法论》中有清晰的表述:“定罪的过程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符合性判断,并得出相应的定罪结论。”[4]这里的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就是律师职业的立论思维,也正是笔者倡导的律师思维方式之一。这实际上是从法律思维具体到“涵摄”,然后再细化到“符合”的思维路径,是律师思维的细分。

王泽鉴先生在译Subsumption时曾暂译为“涵摄”[5]。“暂译”的意思,笔者的理解应该是:涵摄应该不是一个止步于此的概念,还应该以开放的态度认识它。因此,笔者为了更清晰地体现律师的职业特征,在律师思维中用“事实与规范的符合”“事实与规范的分离”,以与“涵摄”作职业上的区别。因为律师区别于检察官与法官,律师还要从事辩护和代理被告的工作,从这个角度,律师便有可能会提出“非涵摄”的概念,如在作无罪辩护的时候,会认为公诉人的指控不成立;在民事案件上诉的时候,会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非涵摄”;或者代理被告在反驳原告的涵摄主张时,也会提出相反的意见。所以,这的确鲜明地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因此,律师职业必须考察的另一种思维,即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分离,不能够涵摄。因此,笔者试图多角度地去谈及“符合”“分离”。笔者将涵摄如此细分的用意,在于重点揭示律师思维的特点与任务。

“符合”的最简洁的表达就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假定条件符合。在此基础上,我们抽取出律师思维模式,从而为实务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思路。

法律规范(大前提):构成要件(M)→法律后果(P)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是构成要件),处死刑(后果)。

案件事实(小前提):事实要件(S)符合规范要件(M)

张三故意杀人,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应处死刑。

法律结论:张三杀人案件(S)符合(M)应当适用法律后果(P)。

从律师追求获得法官支持的角度来说,这符合裁判思维;从内部证成的角度看,事实与规范的条件相符合,结论能从前提中推导出来;从外部证成的角度看,律师努力的方向是对前提的证立,从而帮助法官确定小前提。这就道出了律师工作的重点。

而“分离”的简语是事实不属于主张方所援引的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从而,律师请求法官否定其主张。一句话,事实不能成为定案事实,或者,法律对于律师主张的事实无适用之效力。

法律规范(大前提):构成要件(M)→法律后果(P)

如: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是构成要件),处死刑(后果)。

案件事实(小前提):事实要件(S)不符合规范要件(M)

呼格吉勒图不在案发现场,没有故意杀人,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原审判决错误。

法律结论:呼格吉勒图案件(S)不应当适用法律后果(P)。

尽管我们可以把符合与分离这两种思维方式简单地模式化,但在具体个案中,当法律关系复杂、案卷材料众多、事实交叉……之时,运用符合或分离的思维解决具体案件并非易事。当然,这种思维方式并不只是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也同样适用。

在这样的思维基础上,律师的实务便分为如下方面:思维是律师提出主张的智慧反映;而律师技能的作用则是论证并实现自己的主张。律师就是这样,不仅要帮助委托人提出合法的主张以及解决方案,而且还要通过律师的劳动去实现这个主张。在“分离”思维模式下,我们可以看到,律师其实是从拆解前提的角度来否定对方的主张、完成驳论的。

而这两种思维方式,正是诉讼中律师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

“事实”和“法律”是律师思维的对象和最基本元素,所有的实务工作无不是由此展开。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易言之,事实与法律的“符合”或“分离”是律师思维的两个基本思路。体现在诉讼中特别明显,非此即彼。如此在法律思维的框架下细分“符合”“分离”,的确有益于律师实务,能够明确律师高效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让律师更加智慧、更加简洁地找到实务要领。同时,也减轻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这亦是笔者的美好愿望。

律师不停地在证明自己一方的正确[6],反驳对方的错误,从而使得论证无处不在。论证必须与事实和证据相结合,因此又必须展开分析事实的思维运作,研究证据的规则。在此前提下,笔者将重点探索律师“建构事实”的一些问题。

笔者在与某些实习律师交流时,经常听到他们的困惑。他们在听授实务课的讲解时,思路是很清晰的,对于有关涵摄、论证等均有自己的认识。但是一旦接触到实务、面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和厚厚的卷宗、在法庭上辩论发言的时候,却又陷入了迷茫。原因是什么?也正是基于他们的这些困惑,笔者触摸到了本书的脉搏,一种内在联系的结构或体系随之清晰明朗。

本书立足于实务研究,所以瞄准的重点就是律师实务工作中最核心的要素:律师思维、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分析、[7]证据规则与证明、法律论证。

这就是本书的体系。

希望本书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因水平有限,也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1] 赵宏:《法律写作如何体现水平,超越水平》,来源网址:http://www.build.net/fsoo-com/13323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7日。

[2] 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载《律师之师:律师素质与思维十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

[3] 涵摄就是指确定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思维过程(Subsumption),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就是检验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并因此产生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

[4] 沈志先:《法律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5] 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

[6]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驳论的存在。

[7] 诉讼请求、主张、取证方向和范围、论证的理由等一切工作都从事实中来,所以,必须深入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