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条文对比
关联法规
▶《拍卖法》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鲁执请字第2号《关于对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董公司)仅提交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复印件,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公司)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否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诗董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能证明与三角公司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且即使认可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从当事人确认的缔约过程来看,在三角公司将要约传真给诗董公司后,诗董公司对要约中载明的主体、货物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构成新的要约。诗董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三角公司对该新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退一步讲,即使以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不能据此即认定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况且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不是诗董公司提交的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案外的其他现货买卖合同,而该现货买卖合同中并没有仲裁条款。因此,诗董公司与三角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
综上,案涉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此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七条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