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认定的原则
现行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其中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性质认定作出具体规定的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法源相当不足。与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适应性和多变性等因素相比,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列举式立法认定的局限性使得我国的立法现在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中的空白地带大量存在。目前工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条不可能包罗万象、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因为规范性文件,即《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文没有对某种情况加以列举,就以“于法无据”而将其“拒之门外”,而是应当结合有关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目的或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来进行认定。所以在对“行政的法定性”的理解上,不能机械地认为必须要以具体法律规则为依据,实质上“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1]。
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工伤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民事责任发展到雇主责任甚至目前的社会责任,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其承担起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人们的职业活动复杂多样,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对象。在工伤认定中,具体个案可能千差万别,时间、空间、因果关系标准的运用必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无论从法律条文字面上还是从立法宗旨上理解都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认定的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伤认定的要件是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所形成的伤害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其中,时间要件和空间要件是判定伤害性质的必要条件,而因果关系要件则是充分必要条件。不同的职业伤害事件与时间、空间要素的关联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必定与职业活动有着内在的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因果关系、“因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在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要件或与时间、空间要件并用,或与其中某一个要件并用,尤其在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较为模糊的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判定对于工伤认定具有关键的意义。
三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