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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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委会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问题

在国内,除各级人民政府外,还有形形色色的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等,不少管委会负责人的行政职务级别与当地一级政府平级,甚至高于当地一级政府。从现有特许经营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管委会作为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是存在瑕疵的。然而,实践中,不少管委会不仅在空白项目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有的还在当地一级政府已经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情况下,另起炉灶,另签协议,以致纷争四起。

在原告A公司请求撤销田阳县人民政府赋予B公司田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位于田阳县行政管理区域内,属于田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依照我国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应由田阳县人民政府市政管理局进行属地管理,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权与B公司签订《田阳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授予B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告依法赋予B公司特许经营权不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新山管委会不顾B公司已经取得田阳县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事实,又授权给新山开发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特许经营的辖区与B公司经营的辖区重叠。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审批程序和纪律的规定》的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撤销、隶属关系的变更、更名、区域界限的调整以及政府驻地的迁移等事项。上述调整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田阳县的行政区划已进行调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未将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排除在其赋予第三人B公司特许经营权范围之外属超越职权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