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三年夫妻守身如玉,抱憾情断最终分离
法律故事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现实中,有很多夫妻因没有性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甚至离婚。已过而立之年的张舒(化名)和李磊(化名)就是这样的一对夫妻。
在十多年前的一次聚会上,张舒与李磊相遇,当时的他们才二十多岁。张舒清纯可爱,未施粉黛、朴朴素素的样子给李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李磊温文尔雅,皮肤白净,也引起了张舒的特别注意。两人在聚会中经过简单的交流,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而后顺其自然地恋爱了。
这场恋爱,一谈就是八年。在八年的时光里,有两人依偎在一起骑着单车,穿梭于广州老街,寻找各种美食的甜蜜;有女孩两次大病住院,男孩无微不至照料的感动;还有对彼此的尊重。作为一个80后,张舒的性行为思想极度保守,她认为女人在结婚前,一定要是处女。因此,在长达八年的恋爱中,李磊和张舒从来都没有偷尝禁果,顶多就是拥抱、亲吻。李磊很爱张舒,他非常尊重张舒的意愿,尽可能地克制自己。
2015年的冬天,两人觉得时机成熟,于是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对李磊来说意义非凡,这不仅意味着他们是合法夫妻,更意味着从此以后可以与自己心爱的女孩同床共枕了。李磊心里有说不出的激动和喜悦。
新婚洞房之夜,两人欲行鱼水之欢,但是并不顺利。张舒因为害怕而屡屡退缩,李磊也渐渐失去兴趣。整晚,谁都没说话,静静地躺了一夜。
婚后,夫妻二人和李磊的妈妈住在一起。常言道,婆媳关系,远香近臭。跟婆婆住在一起的张舒,烦恼不断。她经常发现婆婆在李磊洗澡的时候,径直推门进去拿东西,两人都毫不避讳,并且,婆婆经常给李磊买内裤等非常私人的物品,这些都让她很不舒服。有时候,张舒跟老公发泄不满,李磊说,他自小跟妈妈相依为命,初中的时候才和妈妈分床睡,在妈妈眼里,他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他现在有老婆了,可能妈妈心里多少有些失落,还请张舒多多包容。可张舒觉得,男人就是小时候再跟妈妈亲密,长大后也应该保持起码的隐私空间。生活中,张舒因对婆婆不满,不时地有一些情绪化行为,而婆婆也经常看张舒不顺眼,动不动就指责她。久而久之,婆媳关系越来越差,后来演变成每天都会争吵。
张舒性格比较内向,争吵后的不良情绪长时间得不到疏解,最终得了抑郁症。医生告诉她需要在安静的环境下休息。张舒搬回了娘家居住,好在两家相距不远,她可以偶尔回来和丈夫团聚。然而婆婆经常阻挠张舒回家,甚至故意换锁,不让她进门。就这样,张舒与李磊分分合合的日子维持了3年。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3年间,张舒和李磊还都是处女、处男。
2018年,还是冬天,李磊到法庭起诉,要求跟张舒离婚,理由很简单:没有性生活。李磊觉得张舒拒绝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是对自己的性虐待,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而张舒则认为,只要李磊提出性生活要求,自己就从没有拒绝,虽然自己有些害怕和退缩,但是李磊一遇到困难就不坚持了,这才导致每次都无疾而终。张舒觉得他们经历了十一年的风风雨雨不容易,不同意离婚。就这样,第一次诉讼,法院未判决两人离婚。一年后,李磊再次起诉离婚。张舒心灰意冷,觉得再坚持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了,便同意了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人生如戏。或许,离开了张舒的李磊,会找到一位称心如意的新伴侣,而离开了李磊的张舒,也可能会找到一位对她更体贴的男人。不管怎样,祝福他们。
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夫妻在结婚之后是要共同居住生活的,但是也有各种原因而分开居住的,夫妻同居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限制与婚外异性同居,却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必须同居。相应地,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并未规定在《婚姻法》中,仅仅是大众从习惯上认为这是夫妻之间互负的义务。夫妻双方必须互相尊重,包括尊重对方的性权利,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能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不仅违反《婚姻法》,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虽然法律对夫妻同居及性生活未作强制规定,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存在矛盾,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同居生活不仅包含共同居住,也包含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但是千万不能理解为一方有权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否则涉嫌犯罪。夫妻之间正常的性生活对双方感情具有促进作用,并且从大众观念上来讲,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环节,因此如果夫妻双方未同居生活,没有性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话,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张舒与李磊是夫妻,虽然两人结婚后一直都没有性行为,却在一起同居生活。基于此,当李磊第一次以无性生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他们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仍具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法院未判决两人离婚。
另外,该案也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见,一个家庭的和睦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应当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观念。本案中,张舒认为婆婆在生活中对于李磊的一些隐私行为毫不避讳,加之长期共同生活难免会产生一些摩擦,婆媳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在日常生活中,张舒应当尊敬婆婆,在婆婆有不合理的行为时,张舒可以主动或者让李磊与婆婆进行沟通,进而解决问题。李磊的妈妈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一,也应该尊重儿子与儿媳的私生活,不能随意进行干预,她在日常生活中毫不尊重儿子隐私的做法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此外,在张舒患有抑郁症之后,她还经常将其拒之门外的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虽然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没有明确写入《婚姻法》之中,但这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要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在平等基础上,家庭生活才会更加和睦,婚姻关系才能更加和谐。
心理分析
在生活中,很多人一谈到性,下意识的动作就是回避,我们的社会甚至有些“谈性色变”。但是,性是一件非常普通而自然的事情,它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两性关系的润滑剂。情、钱、性是婚姻关系中的铁三角,无论缺少了哪一方,婚姻关系都会变得不稳定,甚至走向瓦解。
在上面的案例中,新婚之夜不适的性体验及婚后不和谐的婆媳关系竟然导致恋爱八年、结婚三年的感情破裂。我们无法否认张舒与李磊之间的真情实意,否则,张舒不可能为李磊守身如玉,而李磊也不可能与张舒相恋八年。二人从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实属不易,但令人唏嘘的是,婚后三年,双方竟然还是处女、处男。难以启齿的性生活的不和谐带来了家庭关系的不和谐,最终导致二人分道扬镳。
出现这样的后果,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因为张舒和李磊性格都非常内向,心智不成熟、人际交往比较被动,不懂得主动沟通。面对糟糕的性生活,张舒羞于启齿,不敢正视,而李磊不但没有主动跟妻子交流,也没有继续向妻子求欢示爱,更没有带妻子去寻医问诊,任夫妻关系日益紧张。而面对不断升级的婆媳矛盾,张舒的沟通能力、家庭关系经营能力偏弱,只知道跟丈夫诉苦,而不能理解婆婆与丈夫毫无隐私是其对丈夫日常照料或相处多年的习惯使然,也没有主动跟婆婆沟通。李磊作为一个“巨婴”,内心深处认为“自小跟妈妈相依为命,初中时才和妈妈分床睡,在妈妈眼里,他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现在有老婆了,可能妈妈心里多少有些失落”,只求妻子多包容,而不愿站在妻子的角度跟其交流沟通,也没有居中协调婆媳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双方都缺乏性知识,尤其是发现张舒对性的排斥心理后,他们都选择了回避,既没有沟通也未及时就医。新婚之夜,性体验不适,张舒对性生活产生了排斥、害怕、退缩等心理,李磊几次尝试仍未果,张舒没有正视这一问题,而李磊也索性放弃了性生活。洞房花烛夜的糟糕性体验在两个人的心里都烙下了伤痕,回避之举又加深了双方之间的隔阂。
此外,导致二人离婚的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张舒婚后没能及时转变自己的角色——妻子和儿媳。作为妻子,当然要履行夫妻义务,行夫妻之实,但张舒却对性极其排斥,又没能很好地调节自我;作为儿媳,当然要接纳婆婆,与婆婆和平相处,但张舒却喜欢吃婆婆的醋,对婆婆经常表现出情绪化行为。
夫妻、婆媳关系等矛盾让性格单纯、内向的张舒在争吵后的不良情绪难以释怀,最终得了抑郁症。而直到此时,李磊仍然没有积极解决,而是选择了离婚。也许,离婚对两人来说都是一种解脱。
小两口婚后与父母朝夕相处,难免会出现磕磕碰碰,面对恶化的婆媳关系,丈夫应该更加关爱、陪伴妻子,而妻子也要理解、宽容婆婆,只有双方互相沟通,主动去解决矛盾,才能家和万事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