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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哪些种类?(第21条)
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一是“麻醉药品”,是指阿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等天然来源、半合成或合成的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用原植物、药品和物质。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麻醉药品有121种,其中有我们比较熟悉的海洛因、吗啡、阿片、大麻、可卡因、美沙酮、二氢埃托啡、度冷丁(杜冷丁,学名哌替啶)等。二是“精神药品”,是指致幻剂、兴奋剂、镇静催眠剂等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和物质,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我们比较熟悉的去氧麻黄碱、司可巴比妥、三唑仑等;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咖啡因、安钠咖等。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在临床医学上主要用于镇痛,对癌症等伴有剧烈疼痛的疾病的临床治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品种有吗啡、度冷丁、芬太尼等。精神药品在临床医学上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兴奋等,是治疗癫痫、失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主要药物,常用品种有安定、速可眠、利他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