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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如何管理?(第20条)
答:对于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管理,禁毒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是国家确定的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由此可见,在我国,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是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严格审查批准的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
二是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网络终端,及时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上报。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农业部报送下一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原农业部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下达本年度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计划。因此,种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年度种植计划组织生产,任何违反指令性计划而超量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且种植企业还必须设置储存麻醉药品的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