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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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第12条)

答: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它当成一项长远的工作来抓。要想达到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人都牢固树立起抵制毒品意志的效果,仅凭一两次的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禁毒宣传教育的形式不能简单化,走过场,可以采取结合一些毒品违法犯罪的案例以现身说法的形式,或者制作一些有关禁毒的影视、文学和艺术类作品进行宣传教育,也可以采取展览、报告会的形式,让有关专家讲述有关毒品的预防知识,或者让受过毒品危害的人讲述其遭受毒品危害的亲身经历,或者开展禁毒工作的宣传月、宣传周等发放有关禁毒方面的宣传手册或其他宣传品等,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要重视有关毒品的基础性知识的教育。即什么是毒品,毒品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是什么,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我们怎样抵制毒品的诱惑,如何科学使用麻醉药品等。只有让公民掌握了这些有关毒品的基本知识,我们的宣传教育才真正落到了实处。另外,要想使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达到良好效果,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区禁毒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比如,有的地区存在严重的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就应当在由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和彻底铲除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同时,除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可以采取召开现场会议的形式,对当地公民进行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和种植毒品原植物要负法律责任的法制宣传教育。这样可以收到非常好的效果。还有的地区是贩卖毒品的重灾区,表明可能这里存在众多的吸毒人员。当地政府可以在严厉打击贩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这种情况,大力开展毒品对社会、家庭和人体的危害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抵制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的自觉性,尽量消除毒品消费市场,对于已经沾有毒瘾的人员,做好他们的戒毒工作,切断他们的毒品来源,从而达到从根本上遏制本地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