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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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哪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属于毒品?(第2条)

答:考虑到医疗和科学研究中需要使用一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样规定,一方面,肯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作医疗、教学、科学研究之用;另一方面,明确了医疗、教学、科学研究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我国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原植物的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及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从事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和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