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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农村土地的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四荒”地,“四荒”地依法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它突出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体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