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承包概述
(一)家庭承包的重要意义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主要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农民收入持续提高,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切成就的取得,发端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确立,得益于党和国家不断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彰显了党和国家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决心和信心,表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
第二,关系到农民利益保护。改革开放之初,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家庭经营,主要是依靠耕种承包的土地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虽然农民来自耕种承包地的收入占比降低,但是农民仍然非常珍惜土地,有的仍然兼业耕种土地,有的尽管不耕种土地,但仍希望拥有一块承包地。当前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仍然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同时,随着国家对物权保护的增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保护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权益,是对农民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
第三,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尤其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业和粮食问题始终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农业农村的特点和规律,不仅能适应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经济周期波动时,农民还有一块土地能够耕种,避免带来社会问题。
(二)家庭承包方式的主要特点
家庭承包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按人分地,按户承包,户内成员平等享有。
1.按人分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长幼、不分男女,在统一发包时,都有行使承包权而获得一块承包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必须是自愿的、主动的放弃,而不能被他人限制或剥夺,不能由于受到胁迫等因素而被动放弃。家庭承包强调公平,强调人人有份,这既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权利的确认,也是集体所有权在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体上的体现。
2.按户承包。家庭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统一发包时,土地承包权利的获得基于个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户获得承包土地的面积与本农户家庭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数量有关,但是获得承包地以后,农户家庭就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一定面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是单个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整个农户家庭。若承包期内发生家庭分户的情况,家庭内部可以自行协商分割。发包方应当尊重家庭成员协商达成的分割承包土地协议。
按户承包能够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家庭成员往往因为人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原因而发生变动。如果按人承包,那么土地承包关系不可避免地需要经常变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难以实现。家庭是相对稳定的。在承包期内只要家庭存在,家庭承包的土地一般不因人口变动而发生变化。家庭拥有的承包地,最初取得与人口情况有关,但是取得程序完成以后,家庭的承包地不再随人口变动而发生必然的变动。按户承包保障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也保障了整个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能够给农户比较长时间的经营预期。
3.户内成员平等享有。本次修改,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此规定强调了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不论性别、年龄,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在土地流转中,户主应当取得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不能在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流转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当由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利依法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收益。由于结婚或者新出生而增加的新家庭成员,即平等获得了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权利。因为死亡而减少了的家庭成员,则当然丧失承包土地的权益,其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由现有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代表多为男性户主,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尊重妇女应有承包权益的情况。法律作出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户内成员平等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按户承包情况下,户内成员在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家庭承包中家庭成员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妥善处理家庭内部原因造成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