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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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农村土地承包中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涉及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也涉及政府各个相关的行政部门。本条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分不同层次作了规定。

一是从中央、国家层面看,本条首先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的主要职责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内容有: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拟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能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等。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密切的内容有: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与评定;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等。

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上述职责,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作为主管上述相关工作的中央部门,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方针、政策及相关措施,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同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不仅限于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涉及中央其他部门。例如,作为土地的主要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农村土地亦有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定耕地保护政策,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等。水利部统一管理水资源,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即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功能组等。

因此,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外,各有关部门虽然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门,但也应当做好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工作。

二是从地方层面看,本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的设置与国务院有所不同。本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这样表述更符合实际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同级各部门以及上下各级部门工作各有分工。一般来说,下级部门的工作较上级部门更为具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但不限于如下内容:起草、制定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土地承包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办理审批、备案;指导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建立农业科技、化肥、机械等服务体系,支援农业,为农户服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档案;培训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分设职能部门,但有工作分工,一般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具体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其他合同管理工作,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前面所讲的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大部分都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