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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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

1 因客观因素导致火灾扑灭时间延长不能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莫焕某放火、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放火罪、盗窃罪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莫焕某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某经中介应聘到朱某某(女,殁年34岁)、林某甲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某幢某单元某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某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某某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某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某某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某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焕某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某某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某某的感激以便再向朱某某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某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子女林某乙(男,殁年10岁)、林某丙(女,殁年7岁)、林某丁(男,殁年4岁)四人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被焚毁的房屋及家具价值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某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另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莫焕某在浙江省绍兴市、上海市等地做保姆期间,盗窃三位雇主家及同住保姆的茅台酒、金银首饰及现金等财物,被发现后退还或退赔。

【案件焦点】

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否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能否据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莫焕某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的生命安全,选择凌晨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某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某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莫焕某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某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莫焕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莫焕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莫焕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但从本案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点。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结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莫焕某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刑终8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某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案发后,引起媒体、网民广泛报道、关注,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杭州保姆放火案”成为人们议论不断的话题。关注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与被害人朝夕相处的保姆放了“一把小火”,怎么却造成了一大三小四名被害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二是案发小区定位高端,消防设施却存在故障,消防部门扑救一场室内火灾,为何需要近两个小时。两个焦点结合起来,不少社会公众认为,如果小区消防设施正常、消防部门及时扑灭火灾,或许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就导致小区物业、消防部门处于舆论漩涡之中,备受质疑。辩护人也抓住此舆论焦点,提出本案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存在多因一果、公安消防部门扑救时间延长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据此减轻被告人的刑责等核心辩护观点。面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能回避,更不能逃避,必须依据证据查清事实,还要依据法律明确责任,让公众能正确看待这起案件,以引导社会舆论。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查清了两个层面的事实:第一,消防部门在此次火灾扑救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第二,本次火灾救援时间客观上被延长,但这是由于案发小区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法院结合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消防救援行为的性质,分三个层面论述了本案为何不是多因一果、消防救援为何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第一,强调指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加重或者促进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第二,明确消防救援行为是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止损”“减损”行为,是与危害结果的发生逆向运行的行为;第三,明确消防部门按照火灾救援规程开展火灾扑救,虽然因客观原因导致扑救时间延长,但与最终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若消防人员故意不尽职尽责,则应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上述事实认定和责任判定,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更是为战斗在火场上的“逆行者”英勇的消防战士点赞,提升了社会正气。同时,也提醒了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救援规程开展火灾救援工作。

该案现已尘埃落定,社会公众已不再关注,但本案的判决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权威范本,值得借鉴。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