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5 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之区别

——林甲等人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1日21时许,张甲、王某、韩某等人在叙永县叙永镇×××火锅店吃完饭结账时,因店方收银员操作失误,将一瓶“歪嘴郎酒”错算为“老郎酒”,致使消费金额多产生88元,收银员张乙前去处理未果,韩某等人要求店方老板出面解释。林甲作为该店老板前往处理,但其态度很不友好,也未给予合理解释及解决方案,张甲遂用粗话对林甲进行辱骂,于是林甲与张甲等人发生口角,林甲便打电话给堂兄弟被告人林丙、林乙等人,告知经营的店子发生事情,叫二人过来。然后,被告人林甲又走到张甲所在桌前和张甲等人争吵。之后,林甲将该店其中两扇大门关闭,并将一把U形锁拿在手中再次走到张甲所在桌前争吵,张甲随即站起来把桌上一啤酒瓶砸碎,为避免双方打架,韩某、张丙将林甲拉开,被告人刘某也前去劝说张甲。随后,被告人林乙、林丙来到该火锅店,被告人林甲看见二人到来后便挣脱拉住他的张丙等人,拿着U形锁冲向被害人张甲。在被告人林乙准备动手殴打张甲时,被害人王某出手劝阻,林乙随即拿起一个醋壶殴打王某头部,王某随手抓取店内的茶壶予以还击。四被告人分别手持U形锁、长条板凳、菜刀刀背等械具殴打张甲,张甲随手抓取啤酒瓶、铝合金菜架予以还击。该打斗致被害人张甲、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甲左尺神经不全损害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裂伤构成轻微伤,左肱骨外侧髁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1)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林甲于2017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林丙、刘某于2017年11月13日主动投案,林乙于2017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被告人林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在开设赌场案中,林甲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42日。

【案件焦点】

1.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张甲左尺神经不全损害构成轻伤二级是否系本案所造成;3.本案是否区分主从犯。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甲、林乙、林丙、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关于本案的定性,因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林甲前去处理纠纷时态度很不友好,被害人张甲遂用粗话对林甲进行辱骂,林甲遂产生欲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后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林丙、林乙店子发生事情,叫二人前来。在被告人一方进行非法侵害时,被害人一方予以反击,并非双方出于称霸一方、报复私仇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是因个人利害冲突而引发的打斗,且案发时火锅店内也只有本案双方人员及火锅店服务人员,故宜定故意伤害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害人张甲左尺神经受损致轻伤二级的异议,经查,在案证据有张甲的住院记录、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可认定该损伤系案发时造成。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因本案四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量刑时可考虑各被告人所起的具体作用。案发后,被告人林甲、林丙、林乙、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甲先用粗话进行辱骂,具有一定过错,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因本案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林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2014)叙永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林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林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四、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在于如何定性。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一起,成帮结伙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斗殴的动机,双方之前不相识、无矛盾,不存在报复他人、称霸一方的动机;各被告人均具有正当的经营、职业,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林甲前去处理纠纷时态度很不友好,被害人张甲遂用粗话对林甲进行辱骂,林甲遂产生欲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后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林丙、林乙店子发生事情,叫二人前来。在被告人一方进行非法侵害时,被害人一方予以反击,并非双方出于称霸一方、报复私仇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是因个人利害冲突而引发的打斗,且案发时火锅店内也只有本案双方人员及火锅店服务人员,故宜定故意伤害罪。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编写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刘远平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