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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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探索举证责任分配与主动调查的平衡点

——王某海诉熊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海

被告:熊某

【基本案情】

王某海承接熊某交付的水电安装事宜后,根据相关的工作量,雇用了案外人岑某祥共同作业。2016年11月1日,王某海根据熊某的指示先在熊某开办的公司旁将电线拉到江东大道南侧的路灯处,挂在南侧路灯顶端,再将电线拉到江东大道北侧的路灯处,挂在北侧路灯的顶端。同时,为使王某海将上述电线挂至南、北两侧的路灯顶端,熊某为王某海提供了由案外人操作的升降机,王某海站在与升降机相连的吊篮上,并在江东大道北侧将电线挂至路灯顶端时,从高处坠落地面,造成腰1椎体骨折、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王某海随即被送往浙二医院进行治疗,现已终结治疗。经鉴定,王某海因上述事故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八级残疾和伤后误工期为210日左右、护理期为90日左右、营养期为90日左右。对此,王某海因案涉事故产生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5582.20元。

【案件焦点】

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海在本案中提供了录音资料一份,欲证明王某海、熊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因录音资料中涉及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裘某荣,故法院依法向案外人裘某荣进行核实。在核实中,裘某荣表示:王某海提供的录音文字资料基本真实,具体细节以录音为准。同时,其告知:就案涉纠纷组织过2次调解,但因吊机驾驶员未到场,故调解未果;至于王某海、熊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其很难界定。根据以上核实情况,法院制作了备忘录一份并在庭审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出示。

关于案涉事故发生的过程,鉴于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证人岑某祥的证言不能全面反映案涉事故的整个过程,故法院依法召集当事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当场制作《勘验和调查笔录》。经勘验,王某海、熊某对事故发生过程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鉴于王某海经法院释明后,坚持以王某海、熊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向熊某主张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王某海就其在本案中与熊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另外,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过程中均存一定的过错。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证和事实认定,王某海关于王某海、熊某系雇佣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进而对王某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海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相较于法律适用,民商事审判中更加棘手的是事实查明。特别是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事情发生的过程中未及时保留证据,导致自己在诉讼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极大阻碍。在此情况下,有的法官认为,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官不能像公安侦查一样去调查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自身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有的法官认为,如果直接根据证据规则,强行分配举证责任,往往会导致裁判结果与社会舆论产生极大冲突,激化“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应当通过法庭调查,尽量还原客观事实,真正地维护公平正义。

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承办法官直接根据证据规则,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审理、裁判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适用前,只要案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举债配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便直接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如,离婚纠纷中,只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推定“应有和好可能”。这种模板式审理、裁判让承办法官在十分钟内即可完成庭审,并当庭作出判决,虽然在法理上无可厚非,甚至在上诉过程中也少有改判风险,但却偏离了法律要维护的公平正义,激化了“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民商事案件中原、被告地位平等,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当事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不能以经侦办案的方式去固定事实,从而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王某海虽主张其受雇于熊某,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熊某也不认可该事实。对此,王某海提供了录音资料、手机短信,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因录音涉及案外人,故承办法官依法向案外人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和证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王某海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的王某海、熊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待证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明效力。因王某海坚持以王某海、熊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向熊某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王某海诉请。同时,在认定事故发生过程的事实时,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但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还原客观事实,为今后王某海、熊某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打下基础。

综上,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在民商事审判中应当找到举证责任分配与主动调查的平衡点。既要遵循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能越俎代庖地帮助当事人调查其主张的事实,又要“接地气”,充分考虑客观实际,通过法庭调查还原案件事实,真正地维护公平正义。分配举证责任不是为了省略主动调查,从而减轻自身的工作量,更不是为了套用模板搞形式主义裁判,而是为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裁判。退一步讲,即便在主动调查之后依然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此时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最终的裁判也更能让当事人和老百姓接受,从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贺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