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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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否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透露病情?

现实困惑

余某感觉不适到医院检查,经查,他患了肝癌。余某看到同病房的癌症患者化疗后头发都掉光了,对护士说:“我要是得了癌症,就一头撞死,省得花钱又受罪。”医生认为余某的心态不好,于是将病情隐瞒。余某的儿子想了解父亲的病情,但是医生拒绝提供。医院以“不宜向患者说明”为由,拒绝向患者家属透露病情,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医院的做法不合理,如果不方便向患者说明病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本案中,余某已经患有肝癌但他自己并不知道,余某对癌症很抵触,于是医院决定不向余某和余某的儿子透露病情,医院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错误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的家属一律隐瞒病情,而应依法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和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征得他们书面同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