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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应以谁为被告?
现实困惑
韩某因头疼到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医生夏某对韩某进行诊断后开了药,由护士杨某对韩某进行肌肉注射。之后,韩某一直感到被针扎过的左臀疼痛,无法正常活动。三天后,韩某疼得无法忍受再到医院就诊,被确认为肌肉注射造成坐骨神经损伤。韩某为此花销医疗费等费用8000余元。出院后,韩某将医生夏某及护士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夏某与杨某辩称自己是医院的工作人员,行为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责任,由此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那么韩某应该以谁为被告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医生夏某与护士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韩某应将医院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实践中,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以医生个人为被告,多出现在个体医生在行医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情况,而且即使是个体诊所雇佣人员在治疗中致人损害,也应直接以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被告,而不应向受雇人索赔。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比如甲医院的医生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聘于乙医院,即所谓的“干私活”,这种情况下如果致患者伤害的话,则应以医生本人与乙医院为共同被告,而不应以甲医院为被告。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通过某种方式的合作共同实施医疗行为,一旦因医疗过错伤及患者,则可以将两家或两家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