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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孩子无权接受酬金吗?
现实困惑
董小姐饲养的一条名犬近日走失,为了尽快找到爱犬,董小姐在电视和报纸上发表寻狗启事:本人丢失名犬一条,有知其下落或者将其送还者将重谢人民币5万元。9岁的小燕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拾到此犬,并马上将其送还给董小姐。当她向董小姐索取酬金时,董小姐见小燕是个孩子,以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获得酬金为由拒绝向她支付酬金。小燕能否按照启事所写要回自己应得的酬金呢?
律师说法
小燕有权获得酬金。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燕9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情形时,他人不得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无效。本案中,启事中所说的5万元符合法律条文中的报酬,因此可以认定小燕有权利获得5万元的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