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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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立遗嘱指定谁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现实困惑

李某是一位单亲爸爸,与年幼的女儿李小某相依为命。某日,李某被查出患了不治之症,时日不多了。年幼的女儿是李某最牵挂的人。李某把自己的亲戚朋友想了一遍,最后想到在美国的妹妹。他与妹妹商量后,妹妹同意等哥哥不在了,她做侄女的监护人。于是,李某立下遗嘱:指定妹妹李某某做李小某的监护人。那么,请问:李某所立的关于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有效么?

律师说法

李某所立的关于指定监护人的遗嘱是有效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时,是有权利“托孤”,指定谁做孩子监护人的,这也叫作“遗嘱指定”。“遗嘱指定”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这一情形一般适用于父母身患疾病、面对灾难险情等有可能不能再抚养孩子的情形。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该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案例中的李某的做法是有效的,也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