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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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吗?

现实困惑

某矿山公司修建了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一直没有给当地环境造成污染。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挖开了矿山公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该公司既没向矿山公司通报,也没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江某的养殖渔场被污染,给江某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渔场因污染受到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渔场的负责人江某可以向矿山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如果要求矿山公司赔偿,矿山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也有与《侵权责任法》相类似的规定,即“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说明,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