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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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

现实困惑

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及时交纳了首付款。谁知,曾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并不知房地产公司与李先生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子归曾先生所有。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先生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李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曾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李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