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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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报废的车辆再上路,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岳某刚考了驾驶执照,为了练手,从一个朋友那里买了一辆已经报废的小轿车。她驾车上班第一天就撞车了,不仅撞坏了对方的车,还将驾驶人田某撞成轻伤。那么已经报废的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岳某从朋友处买了一辆报废车练手,结果将司机田某的车撞坏,并致田某轻伤,岳某理应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驾驶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报废机动车的双方,交通肇事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岳某和她的朋友对此次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