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观上不知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限制,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企业收益清偿债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4.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
(3)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
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考查方式示例1]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3/71,多选)
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
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
[答案及解析]AB。相比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无法转让给其他人时,才能办理退伙结算,故D项错误。
[考查方式示例2]
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74,多选)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合伙财产份额,无论是转让还是出质,都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A项正确,B项错误。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没有任何责任,D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合伙人张某的合伙份额而不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因为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在张某退伙之前,无所谓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个人财产,所以C项说法是不准确的。司法部答案选择C项,存在可议之处。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