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分为三类:一般解散、强制解散与司法解散。
(一)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公司法》第180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公司法》第180条)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司法解散
1.司法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是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当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出现所谓“公司僵局”时,法律赋予股东的强制司法解散请求权。具体而言,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有:[《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注意:强制司法解散针对公司僵局而设。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均不构成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
[考查方式示例]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011/3/27,单选)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及解析]D。D项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
2.申请司法解散的前提: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即用尽公司内部救济。
3.申请司法解散的主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4.司法解散之诉的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
(1)原告: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股东;
(2)被告:公司;
(3)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
5.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6.同时申请解散与清算的处理。[《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7.解散公司诉讼的调解。
解散公司诉讼事关重大,必须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1款)
而且,为了避免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涉及有限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比如股东知情权、分红权)的案件中,都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4)公司减资;(5)公司分立;(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公司法解释(五)》第5条)
8.司法解散判决。[《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查方式示例]
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8,单选)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及解析]B。本题全面考查司法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清算的适用情形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二)清算的启动
1.成立清算组。
(1)自行清算:自公司解散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指定清算: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人员的组成。
(1)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考查方式示例]
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3/28,单选)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答案及解析]A。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指定清算,公司债权人都不是清算组成员。
(三)清算程序
1.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185条)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
(3)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5)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②所欠税款;③公司债务。
(6)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3.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考查方式示例]
因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有限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关于该公司的清算,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3/70,多选)
A.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时,公司股东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
B.公司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C.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则不得补充申报
D.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报法院备案后,清算组即可执行
[答案及解析]ABCD。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直接由公司股东组成,不需要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故A项错误。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而不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故C项错误。法院组织清算时,清算方案应当报法院确认而不是备案,故D项错误。
(四)清算中的责任
1.怠于清算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九民纪要》第14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恶意清算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不经清算而注销公司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清算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处理(《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不当清算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1款)。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略)
《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至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