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第一节 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
主管,是确定国家机关职权范围时的用词。民事诉讼主管,即法院主管,是指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主要包括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的分工等。法院主管的实质是确定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法院主管的范围与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实质上是同一个知识点,前已述及。
二、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之关系
(一)人民调解的属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的启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范围,法院均有权受理。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诉讼的发生依赖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人民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自愿为前提。人民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的启动途径有二:
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014-3-36D)
(三)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当履行调解协议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3-35)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具体程序,后面“非讼程序”一章有详解)
考察路径
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是调解协议,而非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之关系
(一)主管范围
法院主管的范围大于并包括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依据仲裁法之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对于上述纠纷,法院都可以受理解决。
(二)诉讼与仲裁的主管划分
对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解决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
1.协议仲裁排斥诉讼: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法院不得主管。可见,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主管。
[例外]这种对抗也有例外情况。《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08-3-36)
[注意]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的第一次开庭,不包括审前程序的活动。
2.无仲裁协议只得诉讼: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
[拓展]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3.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
四、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之关系
(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1.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专门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011-4-五.4)(2011-4-五.5)(2008-4-五.1)
[注意]劳动争议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但劳动争议调解则不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前述人民调解协议相同,属于合同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
1.仲裁终局
下列两种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标准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上述仲裁终局的规定只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2.仲裁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受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