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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外国法适用的我国实践(实体法)
第1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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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3-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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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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