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5: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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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六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特别注意:一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对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二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指具体的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

此外,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