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立案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与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权限范围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划分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运行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个层次是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由纵向的级别管辖和横向的地区管辖组成。在级别管辖上,绝大多数案件都由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补充。当地区管辖出现争议时,法律规定了优先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三个解决管辖争议的办法。此外,法律上还对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管辖上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刑事诉讼管辖示意图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需要注意的是:
(1)此类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此类犯罪仅限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3种犯罪;
(3)此类犯罪“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检察院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
2.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类犯罪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2)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手段:利用职权实施;
(4)程度:重大犯罪案件;
(5)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应当注意:前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例】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23,单选)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可见,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之一。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选项。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1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7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并不是说上述8类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1)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2)如果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就是所谓的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从性质上说,这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由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的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对上述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公民报案并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3.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4.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略)
《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
二、级别管辖和侦查部门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线索的移送和互涉案件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委员会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员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委员会,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线索的,依照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