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热点问题实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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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诚实信用

一、商标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诸多层面中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与我国过往商品经济不发达、交易不发达,与促进“交易”高效、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健康有序之意识性不强具有很强的因果关系。

商标的基本功能虽在概念上表述为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但实质上,笔者认为,实现商标功能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所谓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部分也无非是由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累积而成。故而,“交易”是否高效、安全和有序,客观上影响着经济运行是否健康、有序。

近些年来我国商标领域恶意注册情况严重。据统计,连续十余年来,商标申请数量激增,“2018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超过738万件”[1],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680.7万件,平均每6.1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个有效商标[2]。虽然商标年度申请数量及累计有效商标数量庞大,但我国商标“使用率较低”。“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二是恶意抢注倒逼守法企业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申请量虚高不下”。[3]除此之外,投机性地圈占商标符号资源、恶意取得商标权后的滥用诉权等违背诚实信用的情形仍然严重,考虑到商标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企业、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也日益成为企业将产品和服务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载体,指引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商业标识,如若诚信不彰,“鬼魅横行”,那么我们的品牌经济发展之瓶颈必不远矣,由此所造成的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关系不和谐,甚可动摇市场经济的根基,危害巨大。

法谚云:“权利须有干净之手。”对于以商标为主体的商业标识而言,其价值应源于商标权人的诚信经营,若不能对不正当的损害社会及他人权利或攫取他人商誉之行为予以有效遏制或制裁,若诚实守信的经营品格不能蔚然成风,会阻碍、压抑社会公众创新热情,无益于我国经济转型及品牌强国的建设目标。而诚实信用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并借此实现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这一功能,有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的良性运转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4]

综上,商标法领域的恶意注册及滥用诉权等现象,实质上减缓了“交易”效率、损害了“交易”安全、危及了“交易”秩序。因此,在商标法领域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是促进“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之所需,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