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一本通6: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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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代表人诉讼实际上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因为当事人一方人数太多,无法都参加诉讼而形成的。如因产品质量、虚假广告、环境污染等引起的民事案件,受害人可能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不可能都去法院参加诉讼,只能推选代表,由代表人代为进行诉讼,由此产生的结果对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均有效。

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人数众多,即10人以上;其二,法律文书效力的扩张性,即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作出的裁判,不仅对亲自参加诉讼的代表人有效,而且其效力还扩张及于没有亲自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

二、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以下两类:

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既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也就是说,这种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2.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此类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即这种代表人诉讼的基础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代表人诉讼的种类,诉讼代表人也分为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一般来讲,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

四、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方式因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具体如下表:

五、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因其所行使诉讼权利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对于一般性诉讼权利,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参与庭审等,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行使,并且对被代表的当事人有效;

2.对于特殊性诉讼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里应理解为诉讼代表人行使特殊诉讼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后对其有效;如果被代表的当事人不同意,则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仅对代表人本人及其对方当事人有效。

六、裁判的效力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而言,对诉讼代表人及其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则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及其所代表的在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有效,而且还可以对在法定时效内起诉的人有效。即,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如果权利人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一经认定事实,即可直接适用已经生效的裁判。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至第八十条(略)

真题精选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48,单选)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及解析】

C(诉讼代表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