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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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成立?

答:我国《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一些发包人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以承包人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名,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设立并随意收回土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不过是对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官方确认,其意义相当于备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后,包地人就取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发包方如果要收回土地,其行为将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334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转包给他人只要签订的转包合同生效即可,也不一定要变更登记。此时,登记虽然不是生效要件,但却是对抗要件,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民法典》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了两种,即出让和划拨。出让是指国有土地的出让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是有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我国《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随便改变土地用途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35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当然,土地用途也不是绝对不允许改变,如果根据客观情况确需对土地用途作出调整,法律也予以准许,只不过应当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国家能收回土地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35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据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需要,以及土地闲置和使用权人的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前收回。因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因公共设施建设、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者土地闲置收回。

公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用地就算已经使用了70年,但公民还可以继续使用下去,只要公民不改变自己住宅用地的性质,公民就可以世世代代在这块土地上住下去。

农民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毁灭了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据此规定,村民的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原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能在自家的承包耕地上盖房吗?

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中确定的目的使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自己的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作农业生产,例如在土地上进行种植业、林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作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比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采石采矿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还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也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此可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在自家耕地上盖房。

承包户在进城落户前必须要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并不要求进城落户的承包户交回承包地。该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由此可见,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以承包户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为由要求收回土地,更不能将退出土地经营权作为承包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规定收回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承包户进城落户后自愿交回承包地,法律是允许的。

妇女离婚后搬出村子,其承包地是否一律收回?

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可知,在承包期内,即便妇女离婚后搬出村子居住,只要其在其他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那么发包方就不能收回其在本村的承包地。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也要保障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如果村委会以其不再是本村成员为由收回其承包地,便侵害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7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什么是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应采取什么形式?

答: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通过利用他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一般是基于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这时候他人的不动产就被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比如说张三在海边有一套三层别墅,他特别喜欢每天早晨从阳台上欣赏海景,而在他家前面有一套当地居民李四盖的二层小楼。某日他听说李四要加盖楼层,于是他找到李四,提出给其100万元要求其停止加盖楼层,李四同意并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此时张三别墅所在土地就是需役地,李四家所在地就是供役地。并且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该法第373条第1款还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由此可见,地役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规定采取书面形式,因此想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注意采取书面形式。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我国《民法典》第374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虽然在合同生效时就已成立,但是在没有向登记机构进行地役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就给那些享有地役权的人提个醒,要想真正高枕无忧地享受便利还是去登记一下最好。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我国《民法典》第377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据此可知,地役权的期限是有最长期限的,这要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使用年限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订立合同。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是抵押?

答:我国《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381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由此可知,地役权因为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其他人,任何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我们应当注意。

地役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

答:我国《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地役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滥用地役权的情况,另一种就是有偿使用却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当这两种情况出现时,供役地的一方就可以主张地役权消灭,停止他人对自己土地的利用来获得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