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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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行与住宿

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

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出售车票搭售保险的行为合法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搭售保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乘客若遇强售保险的行为,可以拒绝车站搭售保险,也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

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

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24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乘客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如果运输公司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答: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821条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变更路线造成费用增加,有权要求旅客增加票款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13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由此可见,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但是客运公司未按照通常路线而临时改行其他路线,造成费用增加的,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而不得要求乘客增加票款。同理对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也是一样的,未采用通常路线的,不得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乘坐的客车晚点了,乘客能改乘车站的其他班车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由此可见,当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的,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客运公司擅自变更车辆,可以要求乘客加价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21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客运公司或者客运个体户)擅自变更交通工具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的,应当减收价款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退票;如果提高了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

答:我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保护旅客的安全,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固有的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是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的。

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乘客拿到车票时,其与火车站之间就已经存在生效的客运合同关系,是否检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因此,火车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

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的旅客有救助义务。而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的,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自己把胳膊伸出车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如果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当乘客将胳膊伸出车窗时,如果司机和售票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就不存在过错。但乘客不听劝阻并造成自身受伤的,这属于其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不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必须为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