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餐饮
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店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只要餐馆经营者尽到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店主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顾客就餐时停在饭店停车场的车因玻璃被砸导致财物丢失,酒店应负责赔偿吗?
答:顾客到酒店就餐,已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顾客将车辆停放在餐厅停车管理人员指定的停车场内,属于餐厅提供服务的延伸范围,与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顾客将车交由饭店保管,在此期间就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而餐厅作为经营者,就应当将保管顾客的车辆作为一种附随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若由于酒店的管理疏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的汽车玻璃窗被砸,并且导致顾客丢失财物的,酒店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顾客在吃火锅时因饭店雇员的行为被烫伤的,可以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和第41条的规定,饭店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还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法索赔。据此,顾客在吃火锅时因饭店雇员的行为被烫伤的,可以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合法吗?
答: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总之,酒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都是不合法的。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如果顾客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顾客同意就擅自取消了酒席,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87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应该向顾客双倍返还定金。
怎样应对“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饭店所有”?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对象有自由选择权,也有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商家不得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之,只要是商家没有就其提供的商品尽到如实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就没必要为自己不知情的消费买单。
在饭店吃完饭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据此规定,开发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饭店不能以任何借口不给顾客开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既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也是消费者日后索赔的直接证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及第46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酒店以消费小票超过30天为由不给开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应当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从来就没有作出过购物小票超过30天就不给开具发票的规定。现在,大多数酒店、大型超市为了自己内部管理的方便,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做出一些限制,这已经形成惯例,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也获得消费者认可。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可否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答: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被啤酒瓶炸伤眼睛,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
摔坏饭店餐具,应当按原价赔偿吗?
答:这涉及侵害财产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的使用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的支配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权利人因为财产的贬损、减少、灭失,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对财产进行折价赔偿时“价”的计算,应当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简单地按购买时的价格赔偿。因此,摔坏饭店餐具,如果是贵重的瓷器等,是不可以按原价赔偿的,而应当按该餐具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面粉在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责任谁负?
答:我国《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产品侵权中赔偿义务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赔偿义务主体。运输者、仓储者是产品责任赔偿关系消灭以后产生的另一种求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其负有的义务,是因自己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赔偿销售者、制造者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相比较,运输者、仓储者应为第二顺序的赔偿义务主体,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只有当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由赔偿人向这些人进行追偿。由此,面粉在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可要求面粉厂或销售者赔偿,事后,面粉厂或销售者可以依法向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还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6项的规定。
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标签应当注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此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有防止疾病的作用吗?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由此可见,生产者是不可以在食品标签上注明有防止疾病的作用的。
食品里含有药材的,还是食品吗?
答: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由此可见,食品里含有药材的,主要看添加的是什么药材。如果是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是可以添加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药材是不可以添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