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身自由与名誉保护
警察抓错人,放了就完事了吗?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因警察抓错人而给受害人家人及其本人造成生活上的影响以及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损失。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合理实施哪些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人死之后,肖像权也一并消失了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人死亡后,虽然人格权主体不复存在,但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法律保护。
半张脸也有肖像权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是指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的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半张脸能够反映某人的面部特征,即一般人都能认出是谁,尽管只显示半张脸,仍然是肖像的再现,因此具有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团体有肖像权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基于肖像而产生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公益团体不具备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具有肖像权。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由此可见,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是对你姓名权的侵犯,你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吗?
答:姓名是公民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殊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身份证被他人骗去办理信用卡,是其姓名权被盗用的表现。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因盗用行为产生的其他损失。
店名与人名一样有权利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因此,店名也和人名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个人名誉受损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当个人名誉受损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死者享有名誉权吗?
答:侵害死者名誉权往往直接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所以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作用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名誉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护?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据此,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名誉被损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损害行为人的责任。
被人在网上发帖诋毁,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上发帖诋毁他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宣扬他人性无能,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性生活是个人私事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公民最大的隐私。宣扬他人性无能,从而使得周围的人都知道了他人性无能的事实,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已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侵权吗?
答: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用望远镜窥探别人家的活动,构成了对他人全家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妻子偷拍丈夫与情人在一起的照片是否侵犯隐私权?
答: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其前提是该隐私内容应当是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只保护合法利益,并不保护非法利益。因此,如果某一个内容或情况虽然为他人个人所有,并不愿他人知晓,但其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保护的隐私,所有人也不能主张隐私权。如某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背弃。那么,其配偶跟踪其及其情妇,并偷拍他们的行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们隐私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