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合作主义的中国私法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1 财产制度的合作促进面向

从表面上看,物权反映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但实际上,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对人的支配关系,因为一个人对特定财产的支配力就排除其他人支配该财产的可能性。[2]因此,可以说,物权是社会人际关系的一种体现。民事法律在规定物权的基本形态、社会分配和行使方式的同时,也限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物权法》和《民法典》出台之初,大量法律同行习惯性地将其解读为一部“权利宣言”。这一观察并没有错,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民事法律在赋予一些人财产权的同时,不仅限定了其他社会同伴的权利边界,而且也限定了权利人自身的权利边界。法律在设定物权人及其社会同伴之间的权利边界时,除了在结果意义上通过确权来为人们提供稳定的产权预期之外,还需要在划定“权利边界”时考虑“如何划界”才有助于促进人际合作,激励人们更有效地创设和利用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能够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一些物权制度被广为接受,另一些物权制度被摒弃;而且还有助于更好地面向未来的制度安排和设计。

关于财产权制度正当性的讨论由来已久。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曾尝试从不同角度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财产权的存在?特别是,个人私有财产权存在的必要性为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哲学思辨意义,而且将对具体财产权制度的建构取向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不同财产权正当性观念视角下的财产权制度安排,将对社会财产的合作创造与利用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中,人格论、自然权利论和经济论解释最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