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简易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按照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的,按“自诉案件用”的文书样式,参照本样式制作刑事判决书。
三、对公诉人、辩护人没有出庭的,删去文书样式中相应的内容。
四、对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样式,在本样式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这类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的表述应当作相应改动。
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而也不适用本样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