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罪”)一案中,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院印)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加以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四、决定结果的表述,准许申请的写:“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驳回申请的写:“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如系共同犯罪案件,只写第一被告人姓名,并在其后加一“等”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