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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第一联
×××人民法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刑……号
第二联
×××人民法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刑……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决定对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因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解除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解除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