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终止审理用)
(××××)……刑×……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止审理时使用。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二、本样式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将“公诉机关”改写为“自诉人”;将“×××人民检察院”改写为“自诉人×××”;将“向本院提起公诉”改写为“向本院提起控诉”。
三、本样式系按一人一案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死亡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对被告人×××终止审理。”
四、本样式系按第一审程序设计的,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时,应当按照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特点,对首部有关各处作相应的改动。
五、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被告人已死亡的,本裁定书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送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二百九十五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二十六章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十)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本解释第十八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