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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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刑执……号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监所或者住址)。

××××年××月××日,本院作出了(××××)×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将(对)罪犯……(写明减刑的具体刑期或者宣告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认为……(写明认为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对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中所列事实、证据查证的结果)。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减刑或假释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裁定维持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维持减刑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维持假释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第二,裁定撤销减刑或者假释的,分别表述为:

(一)裁定撤销减刑的,表述为:

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减刑的刑事裁定。

(二)裁定撤销假释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刑执字第××号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经重新审理后作出最终裁定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情形设计的。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予以撤销。对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参阅本样式制作。

三、对于本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应当纠正的,将首部案件由来段的“×××人民检察院……”,改写为“本院发现原裁定对罪犯×××减刑(或者宣告假释)不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尾部改写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对假释的罪犯,适用本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五百四十二条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