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终……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原系一审,提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原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提起再审程序后,组成合议庭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如果系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首部第一项应写“抗诉机关”。
三、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写明:(一)原来是第一审的,写明原审时的称谓,如“原审被告人”;(二)原来是第二审的,写明原二审时的称谓,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四、“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写为:“本院又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写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写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
五、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首部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应当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六、未开庭审理的,应当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至“现已审理终结”之前的内容,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七、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事实部分应当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然后再写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八、本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法,可以参阅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说明的第四条。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论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均应当将判决书尾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改写为“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系共同犯罪案件,其中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尾部应当依照样式11说明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百七十二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