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
(××××)……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写明判处结果)。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抗诉机关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准许撤回上诉、抗诉时使用。
二、本裁定书样式是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用于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时,应作如下改动:
(一)“原公诉机关”改为“抗诉机关”;“上诉人”改为“原审被告人”。
(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句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四)“本院认为”之后的“理由”改写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五)裁定结果项表述为:
“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的,裁定结果表述为:
“本案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样式按上诉人是一案一人设计的。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的上诉人中有的要求撤回上诉,有的没有要求撤回上诉的,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五、如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后,不仅要求撤回上诉,而且要求撤回原诉(自诉),经审查予以准许时,裁定结果则应当表述为:“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和自诉。×××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视为撤销。”在裁定书中“上诉人(即原审自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一句之后增写“和自诉”。
六、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上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上诉或者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因此,裁定结果中应当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改为“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不准许上诉人撤诉的,可以口头裁定,不再制作裁定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九十七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