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二审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二审自诉案件用)
(××××)……刑终……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犯××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包括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判处结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方当事人的辩解等)。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包括原审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写明被告人承认错误,愿意赔偿经济损失的态度和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的简要情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审自诉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刑事部分的指控;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愿放弃上诉;
三、原审被告人×××赔偿原审自诉人×××……(写明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给付期限)。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使用。
二、首部上诉人项如系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应当在该项后括注“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则改为“原审被告人”。其他各项的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变动。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如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其后另行列项书写;原审被告人在二审中如有辩护人的,也应当在其后另行列项书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各当事人项后,另行列项书写。
三、协议内容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确、具体。
四、本调解书样式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时,各部分应作相应变动,即文书名称应改为“刑事调解书”;在案件由来、原判决认定事实、本院审理查明以及协议条款中,删去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
五、本调解书样式不适用原审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判决的上诉案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第四百一十一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的,应当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