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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导致当事人双方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很多,但如果当事人闭口不提就很难被发现,法院也就无法认定婚姻无效。例如,安某和俞某已经结婚,后俞某发现安某重婚。但俞某出于爱情未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时与二人一同生活的俞某父母为了女儿的利益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据此可知,申请宣告当事人之间婚姻无效的主体不限于婚姻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俞某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具有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