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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有多份遗嘱的,哪一个才有效?
我们都知道,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是继承人继承财产的依据。但是,如果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且各份遗嘱间涉及的内容相互抵触的,应该怎么办呢?
孙某夫妇共生有三个子女,但三个子女之间相处得并不太好。某日,孙某意外身亡。办理完孙某的后事后,孙某的妻子整理丈夫的物品时才发现孙某生前共立有四份遗嘱,但这四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孙某的妻子不知道该遵照哪份遗嘱执行。请问,遗嘱人设立的多份遗嘱内容相悖的,究竟哪份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死亡前当然可以变更、撤回遗嘱。因此在遗嘱生效前,很有可能存在多份遗嘱。由于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又对其财产作出了新的分配,那么,最后的遗嘱是其最终的意思表示,法律也认定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